西方國家立法規範互聯網管理丨百卓網絡 - 守護安全 服務民生(shēng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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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方國家立法規範互聯網管理

在法治社會中(zhōng),法律法規作爲規範一(yī)切社會關系的根本手段,同樣也适用于網絡社會。通過法律手段管理互聯網具有穩定性和合法性,在法律意識濃厚的西方社會,自然成爲互聯網管理根本性的、重要的手段,并且已成爲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。

各國互聯網立法的重點在于解決兩個問題:一(yī)是對網絡言論和行爲進行界定,明确保護什麽,禁止什麽;二是明确服務商(shāng)、網民等互聯網主體(tǐ)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。

美國是世界上擁有互聯網法律很多的國家,對互聯網進行規範的範疇已經涵蓋到基礎資(zī)源管理、國家安全、電(diàn)子商(shāng)務、網絡犯罪、未成年人上網保護、個人隐私、知(zhī)識産權保護、垃圾郵件等幾乎各個互聯網領域,代表性的法律包括《電(diàn)信法》、《互聯網免稅法》、《數字千年版權法案》、《兒童互聯網保護法》等30多部。

“9·11”事件後,就網絡信息安全領域加強立法成爲各國的一(yī)個普遍趨勢,重點是對上網行爲和網上内容進行監控和管理。美國布什總統簽署的《愛國者法》和《國土安全法》,授權執法機構監控和屏蔽任何“危及國家安全”的互聯網内容,要求提供互聯網服務商(shāng)在調查機關要求下(xià),有義務向相關部門提供用戶的有關信息和背景,當局無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,即可監視電(diàn)子郵件和互聯網上的其他相關信息。在谷歌公司2010年4月20日曝光的全球要求進行網絡内容審查的名單中(zhōng),美國位居前列,這也印證了兩部法律所發揮的效力。

英國《調查權法案》、日本《犯罪搜查通信監聽(tīng)法》、澳大(dà)利亞《聯互聯網審查法》等也授權本國調查機關必要時可對互聯網信息進行公開(kāi)或秘密的監控等。

俄羅斯信息部2006年1月也根據當時的俄羅斯總統普京簽署的總統令出台了有關法令,決定對上網行爲實施監控,要求本國互聯網接入服務商(shāng)安裝網絡監控設備,爲聯邦安全局的工(gōng)作人員(yuán)設置網絡監控後門。韓國在2001年4月發布了《不當Internet站點鑒定标準》,開(kāi)始實施互聯網内容的鑒别與過濾;2001年7月,又(yòu)公布了《互聯網内容過濾法令》,在全國範圍内“過濾違法和有害信息”以及預防“網絡空間性暴力”,限制色情及“令人反感”網站的接入。

來源:人民網